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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委办[2008]1号 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5 09:09:39 来源:木里县纪委、木里县监察局

党纪条规:

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违规私驾私用公车和严禁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车的通知

 

近段时间以来,有少数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公车私驾私用、酒后驾车等,有的甚至酿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为此,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特就严禁领导干部违规私驾私用公车和严禁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车问题重申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严禁违规私驾私用公车

(一)严禁私驾公车。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将公车借给亲属、朋友使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准在单位和下属单位报支违规驾车发生的费用。领导干部在乘坐公务用车过程中,要求驾驶员将车交由自己驾驶的,以私自驾驶公车论处。各部门各单位的司机不得为领导干部私开公车提供便利;司机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要求私开公车的要予以拒绝,并及时向组织反映。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驾驶公车。

(二)严禁私用公车。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使用公车办理私事;不得使用公车接送孩子上学;不得使用公车迎亲扫墓、度假休闲、游山玩水等。对违反规定的,除补交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因特殊情况私用公车的,须到州直纪工委、县市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申报。

二、严禁违规驾车

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单位公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严禁耍特权、开霸道车;严禁超速行驶、闯红灯;严禁乱停放车辆等。

三、违规驾驶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律、法律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凡违规驾驶车辆者,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党纪、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纪律、法律和经济责任。对违规驾驶和使用公车酿成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而又隐瞒事实、逾期不报的,根据有关规定,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州关于加强公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相关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其纪律和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执行各项规定。各级各部门“一把手”对公车使用管理工作负总责,凡因管理不力造成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发生酒后驾车、私驾公车,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个人负责的态度,时刻自警、自励,严格要求自己,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五、强化监管,务求实效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州、县市纠风办要会同公安交警、新闻媒体等部门,采取开展专项整治和及时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明察暗访,严肃查处违纪案件。对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违纪者的责任。第一次查到违规使用公车的,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作出不再违规的公开承诺,由使用人缴纳300 元的公车私用燃料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查处的车辆,属财政供养的,由州纠风办书面通知州、县市财政局在拨付的车辆经费总额中扣除20%,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诫勉谈话;一年内连续三次被查处的违规车辆收归财政处理,不再重新补配公务用车。对公车违规私用屡禁不止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降一个等次评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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