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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纪发[2008]10号 木里县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5 09:08:57 来源:木里县纪委、木里县监察局

党纪条规:

 

木里县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管理,切实刹住超标准购置公车、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严肃党纪政纪,端正党风政风,促进廉洁自律,根据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木里县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是各乡(镇)、县级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省州属部门公务活动中所用车辆。包括小客车、小汽车(含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微型车。

第二章  车辆编制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车辆编制管理,县纪委监察局为全县车辆编制管理机关。财权在省州的单位用车不在其列。

第四条  县属单位其现有车辆及编制见表(一)。新成立的机构需要用车的向县编制管理部门报批定编。公、检、法、司警务用车及特殊行业的用车编制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第三章  车辆购置、更新管理

第五条  公务车辆购置实行量化标准。原则上购买国

产车。 县级领导配置公务用车标准按照省州有关规定执行。科局级及以下的单位配置公务用车标准:越野车45万元以内(包括45万元),小轿车20 万元以内(包括20万元),排汽量低于2.0升。财权在省州的单位用车不在其列。

第六条  新购车辆的基本条件

(一)在核定编制数内。

(二)工作确实需要。

(三)购车资金来源必须正当。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贷款、借款购车。

(四)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准新购公务用车。

第七条  在核定编制内更换新车的基本条件

(一)原有车辆使用必须达到 5年以上,行程达15   万公里以上,且维修费用偏高。

(二)资金来源正当。

(三)因特殊原因造成公务用车无法使用。

(四)旧车更换新车,在购买新车前必须将旧车处置妥当,达到报废条件的,办理相关报废手续,没有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收交县国资局公开竞拍上交财政。

第八条  各单位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或摊派购买公务用车,不得把车辆挂靠在企业、下属单位或个人户头上,否则视为超编制购车,以超编论处。

第九条  购买新车的基本程序

各单位购买公务用车,要将新购或更新事由以及车型、价位、排汽量、资金来源等形成书面申请,认真填写《木里县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主管部门要根据购车基本条件等相关要求严格把关,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进入下一程序。

(二)报县财政局审查资金来源。

(三)报县纪委监察局审签。

(四)报分管的县级领导签批。

(五)进入政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四章  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实行公务用车备案制,各单位车辆的配备使用管理要建立相应的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管理,并将档案资料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建立台帐。未报经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自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内部制度。由一把手牵头负责,加大公车管理宣传力度。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严禁动用公车参与旅游、娱乐、婚丧事宜等非公务活动;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严禁弄虚作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车辆。

第十二条  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消的单位,其公务用车由县政府统一调节使用或交县国资局集中公开竞拍上交财政。

第十三条  核定编制后,原有车辆超编的,经政府同意继续留用至报废年限或由政府调节使用。

第十四条  各乡镇在县委政府没有统一配车之前不得擅自用公款购车,个别乡镇已有的公车要采取措施妥当处置,严禁任何形式的以私车公用的名义在公费中报销用车产生的各种费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公务用车经费时,要按车辆编制内的实有车辆进行预算。

第五章  强化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公车的监督管理问题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在木里县纪委监察局设立信访举报电话(6522461),以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公布。凡是有举报的及时查处,一经查实,公开曝光,并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均属于国有资产,只能按规定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只有使用和管理权,没有财产权,决不能擅自处置。对擅自转借或处置的单位,一律不予购置补充新车,并核减车辆编制。

第十八条  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财政,政务中心等单位积极配合,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公车私用,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公车参与婚丧事宜等违反公车管理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超标准配车,超编制配车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没收超编车辆,没收超标部分,并由财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因单位内部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失的,追究一把手及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直接责任人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凡违反规定的年底党风廉政考核扣分底线为5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由木里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公车管理就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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