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条规:
严肃乡镇机构改革期间的有关纪律
一、各乡镇要将机构改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保证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在乡镇机构改革期间,各乡镇要保证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资产不流失、生产不受影响”。
三、要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编制确定岗位,按岗位配备人员,严禁超编配人,严禁轮流上岗。
四、在推行乡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聘任制和人员聘用制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先用、竞(聘)上岗,不准徇私情,禁止违规操作。
五、加强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突击花钱、私分公款、变卖国有资产。对撤区形成的国有和集体资产由相关部门统一进行清查、登记、造册和移交,严防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六、在转换乡镇政府职能上,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且要坚决杜绝“改与不改一个样,改前改后一个样,改多改少一个样”的现象发生。
七、在乡镇机构改革期间,冻结所有乡镇机构和编制,严禁乡镇行政、事业和工勤人员增长,此期间乡镇新增人员一律无效。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对在乡镇机构改革期间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将及时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