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县开展干部在岗情况督查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富民惠民,改善民生”作风建设成效,解决好当前部分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存在的工作态度不好,工作方法不强,工作力度不大,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特别是乡(镇)干部的“走读”问题较为突出。在广大干部职工中真正形成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的良好风气,
完成好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省、州委和中共木里县委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干部在岗情况督查,杜绝“空衙门”现象。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干部在岗情况督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干部在岗情况督查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确保各级各部门工作的高效正常运转和政令畅通,维护各级党委、政府的权威,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必要的纪律保障。
今年的护林防火、平安创建等各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目前许多部门的干部职工在思想上行动上还未真正进入岗位状态,延假未归和迟到早退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乡(镇)干部职工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都还未到岗到位,各种制度流于形式,缺乏执行力,导致“有庙无和尚”或“有事无人办”等严重问题。所以,当前开展干部在岗情况督查和实行责任追究尤显重要。我们要通过干部在岗情况督查这一措施,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岗位意识和效能意识,克服麻痹、厌倦情绪,达到改进作风、提升形象、提高效率的目的。推进当前各项工作和富民兴县举措的落实。
二、开展干部在岗情况督查的组织领导
干部在岗情况督查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纪委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由县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及县委督查室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木里县干部在岗情况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执法室,具体负责有关事宜。
三、对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的纪律要求
(一)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主要领导外出开会、学习、办理各种公务等,必须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领导干部有关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木委办〔2006〕106号)文件作出的相关规定,实行离岗报告制度,及时将外出事宜及天数等情况向县委办和政府办报告,对未报告外出的一律作擅离职守处理。
(二)在森林防火期,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原则上一律不准请假,并严格控制一般职工的请休假,加强纪律约束,提高在岗率,坚决杜绝空岗、缺岗现象。
(三)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必须严格实行森林防火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除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乡(镇)书记、乡(镇)长共同参加的重要会议外,乡(镇)书记和乡(镇)长一律不准同时离岗。
(四)各包乡单位要继续强化包乡驻点工作,协助和指导各乡(镇)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和工作制度,共同抓好森林防火等工作。
(五)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在岗公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等,特别要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在求真务实上下工夫,逗硬各项制度的执行,抓实奖惩。
四、开展干部在岗情况督查的具体方法
对县级各部门和乡(镇)干部在岗情况的督查工作,由县纪委牵头,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进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以电话、电台督查和突访、“反岗位”督查等多种形式。一是对领导干部和职工平时在岗情况,防火期、节假日领导带班值班情况等进行督查;二是对外出领导的基本情况实行随访督查;三是以效能监察为主,以“听、看、问、查、评”等方式,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效能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备案。
五、责任追究
对在督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由县纪委、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记入年终考评档案等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是擅离职守,节假日、森林防火期值班脱岗、失职的;
二是对单位职工管理不力,职工脱岗现象严重,工作运转混乱的;
三是作风不实,能力不强,对森林防火等工作重视不够,防范不力,责任措施不到位,或对存在问题不闻不问的;
四是主要领导外出不执行报告制度的;
五是干部职工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在岗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措施不健全的;
六是各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驻乡值守和深入村组的时间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七是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