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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1 01:50:58 来源:
一、总则
  1、为建立我省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下同)安全生产体系,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组织与管理,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和经营的规范化,根据国家农业部和省政府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2、本方案所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以下简称示范县),是指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包括环境条件)和技术保障的生产区域,经审定符合示范县创建标准的县。
  3、在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由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省农业厅科教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与协调,有关部门处(室、站)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4、本方案适用于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
  5、省农业厅委托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生产示范基地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
  6、省农业厅分别委托省农药检定所、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对农药残留和肥料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
  7、省农业厅经济作物处、粮油作物处负责示范县的筛选、初审,并对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二、创建要求
  8、制定发展规划。按照农业部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在当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规划中,要突出地方种植业发展的比较优势,针对生产过程中着重需要解决的问题,科学地提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与发展规划。
  9、控制生产过程。加强生产环节的管理,重点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提高技术的到位率。主要推广以抗病虫品种、生物农药及释放和保护天敌等生物措施为主的综合防治技术;筛选、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开发推广新型施药机械;推广平衡施肥、秸秆还田、控氮技术,严格控制氮肥的施用量,提高氮肥利用率;加强生物农药、生物肥料和加肥灌溉等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10、创新产销机制。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开拓无公害农产品的销售市场,逐步做到以销定产,通过签订合同和提供信息服务来组织生产,实行优质优价,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化发展。
  11、加强投入品管理。在蔬菜、水果和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和粮油生产示范基地,要严格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肥料,必须依照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338-2001《无公害农产品肥料使用准则》和四川省地方标准DB/337-2001《无公害农产品农药使用准则》,加强对肥料和农药使用的监测和管理,坚决杜绝以垃圾和污泥等为原料的劣质肥料和未经登记的肥料进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12、监控产地环境。产地环境质量必须满足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336-2001《无公害农产品(或原料产地)环境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把生产基地环境监测评价,以及外来污染防治作为基地选建的主要内容。
  13、推广无公害技术。依照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339-2001《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蔬菜》、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340-2001《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水稻》、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341-2001《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柑桔》、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342-2001《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茶叶》、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343-2001《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油菜》以及将制定发布的各类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大力推广优质高抗种子种苗、平衡施肥、植物保护、栽培管理等技术措施,制作通俗易懂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挂图和技术小册子,印发到产区,积极开展农民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的到位率。小宗特色作物产区农业部门还要按有关要求制定特色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并推广相应的技术。
  14、健全管理制度。各基地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制度和措施。同时,要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托现有的执法队伍,切实加大农业执法力度,整顿农资市场秩序,强化农产品产地监测管理。
  15、严格执行标准。在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335-2001《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并搞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的试点示范工作,建立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引导农民按标准进行生产。
  16、完善监测体系。积极争取和筹措资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体系,完善检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在集中产区必须建立和形成规范的监测、检验制度。
  三、创建标准
  1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创建标准: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比较完善的扶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劣质肥料销售、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2)严格执行省定各类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3)生产基地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的质量达到省定有关标准。
  (4)生产基地必须远离污染源,以达到生产环境条件要求。
  (5)生产过程(包括农产品加工)和加工工艺不导致生产环境及其周围生态环境污染。
  (6)农产品加工、贮藏环境质量、生产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符合省定有关标准。
  (7)示范基地县有管理无公害农产品产销工作的机构,建立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控制体系。
  (8)产品生产有一定规模,专业化生产程度较高。生产基地县蔬菜播种面积在10万亩以上,果树或茶叶面积在5万亩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占90%以上。
  (9)具有较高的产业化生产水平,产区有各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组织化程度较高,能够使广大农户组织起来,组成生产利益共同体,具有较好的利益联结机制。
  (10)具有一定的产地检测手段和队伍,能够对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进行基本的产地检测。
  (11)有较健全的技术推广队伍,以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到位。
  (12)农产品质量稳定,近三年中没有出现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品有商标或标识。
  四、创建程序
  18、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县实行证书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经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机构评价、审定通过后,以省农业厅的名义颁发。
  19、凡符合示范基地条件的县均可申请。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以县为单位提出申请,将有关材料报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的具体格式要求,省农业厅另行规定)。
  (2)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初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签署初审意见。
  (3)初审合格后,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和最终审核。
  (4)被批准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的县,由省农业厅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省农业厅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证书》。
  五、基地管理
  20、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示范基地创建标准,对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收回《证书》,两年不得重新申报。
  六、保障措施
  21、对取得《证书》的基地示范县,省农业厅将在投入上给予倾斜,以确保示范基地取得实效。
  22、对执行本方案成绩显著,以及监督和举报且情况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附则
  23、本方案由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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