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县容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梭罗沟金矿项目
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木里县容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单位编制的《梭罗沟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初步完成,拟于近期保送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审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如下:
1 产业政策相符性
容大公司投资16353.85万元对梭罗沟金矿进行工业开采,项目建设内容为:开采境界面积2.1662km2,工业广场0.6238 km2,共计2.79 km2。开拓露天采场、废石场及矿山联络道路,新建选矿厂、尾矿库、堆浸场,配套建设机修、生活区等公辅设施。建设规模为日采选金矿石490吨。形成在氧化矿开采期生产载金碳168.17 t/a的能力,原生矿开采期金精矿8439t/a的能力。
项目建设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12.2)中允许类;各项指标均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环发[2005]109号)中提出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
2 清洁生产
公司采选工程水、电单耗及设备运行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中先进水平,选矿比及金属回收率指标属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由于容大公司梭罗沟金矿项目设计堆浸渣中金品位仅为0.147g/t,浮选尾矿中金的品位仅为0.289 g/t,低于可以利用工业品位,因此未采取尾矿利用措施所致。
工程生产用水采取清污分流、循环使用、串级排污技术,提高重复用水率,减少生产新水消耗和废水排放量,氧化矿及原生矿开采期生产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3.7%和87.2%。项目采取了一系列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做到了达标排放。
容大公司梭罗沟金矿项目设计堆浸渣中金品位仅为0.147g/t,浮选尾矿中金的品位仅为0.289 g/t,低于可以利用工业品位。环评要求,容大公司应尽快开展尾矿利用实验研究工作,2010年尾矿利用率必须达到10%以上,2015年尾矿利用率必须达到15%以上。
2.1 选址、总图、规划
2.2.1 选址合理性
从能源运输、生产工艺流程等角度出发,本项目选矿厂将10#堆浸车间选址紧邻10#矿体、15#堆浸车间选址紧邻15#矿体、浮选车间位于10#、15#矿体之间,其兼顾赋存于如米沟和挖金沟之间的15号矿体以及赋存于梭罗沟和如米沟之间的10号矿体。同时选矿厂10#堆浸车间、15#堆浸车间以及浮选车间选址所在地地形均较为平坦,受地质灾害影响较小,有利于固体废物的处置及废水回用;能更好的利用自然地形及朝向,外部道路也比较短,为选矿生产、矿浆输送、以及清水输送创造方便条件。项目建成后,选矿厂产生的粉尘、噪声将会对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产生一定环境影响,但选矿厂周围10km范围内无住户居住。因此,项目选矿厂选址从环保角度合理。
项目废石场、尾矿库的选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环保选址要求,因此废石场、尾矿库的选址从环保角度可行。
炸药库库址选在远离城市和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地形属高山地区。 库址周围无桥梁,港口码头、机场、重要建筑区和居住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目标。
因此,本项目炸药库从环保角度选址合理。项目炸药库与周围建筑物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的划定,必须以《民用爆炸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评价报告》为依据,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2.2 总图布置合理性
总平面布置以工艺流程顺畅、运输方便、节约用地、节省投资为原则。
项目10#、15#废石场分别紧邻10#、15#采场南、东侧而建;原生矿选厂布置于10号矿体和15号矿体之间,如米沟的东侧。在选矿厂东侧修建一条截洪沟,以阻止洪水威胁选矿厂。主要由粗碎车间、中细碎车间、筛分车间、粉矿仓、磨矿车间、浮选车间、精矿车间、尾矿浓缩池、精矿浓缩池、化验室、办公室等组成。浮选新水水池和浮选回水水池布置于中细碎、筛分车间东侧,机修布置于粗碎车间和道路的西侧,化验室布置于尾矿浓缩池的南侧,锅炉房、煤堆场、灰渣场布置于化验室西侧。
氧化矿选厂布置于15号矿体西侧,由破碎车间、筛分车间、细矿仓、堆浸场、吸附系统、办公室等组成。
厂部生活区位于选矿厂的西面,水平相距约200m。由此可见,本项目废石场、选矿车间等均依地势而建,其中选矿车间又位于两个采矿场之间,且所处地势相对较低,便于利用地形、地势安置生产设备。矿区所在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为南北风,采矿、选矿外排的粉尘对生活区影响较小。
项目尾矿库设在位于选矿厂西南方约4km处的挖金沟上游山谷,库区地形相对较平缓,库容条件较优,不涉及淹没农田。尾矿库东西侧均为山体,北面下游地势较开阔,有利于洪水期地面水的泄洪,万一出现险况亦不会对矿区生产、生活设施和下游的居民产生太大的生态环境影响。水泵房靠近尾矿库,便于将库内澄清水加以循环使用。
炸药库和雷管库定在如米沟西侧、原生矿选厂南侧约1600m处的山沟处,离生产区和尾矿库等设施较远,在所要求的安全界限以外。因此,对矿区其它设施的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总平面布置从环保角度来看合理。
2.2.3 规划符合性
本金矿矿区范围已由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矿划字 [2008]21号文批复确定。属《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鼓励的金矿开采项目,位于《木里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鼓励开采规划区内,满足规划对新建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指标,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木里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项目用地不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范围和基本草原,符合木里藏族自治县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木里县草原规划。
2.3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2.3.1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各监测断面的污染因子评价指数都不大于1,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标准,项目区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
2.3.2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环境空气中SO2、NO2的小时及日均单项质量污染指数、TSP的单项污染指数都远远小于1,项目拟建地区域环境空气环境质量较好,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2.3.3 声环境质量现状
各监测点都能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中3类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8-90)中的三级标准。
2.3.4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监测结果与评价标准进行比较,其中拟开采矿区土壤中Ni含量大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一级标准(背景值)要求。其余指标均能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一级标准。
2.3.5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区域下游溶解性总固体超标情况。除此之外其它监测因子均能达标。
2.3.6 底泥环境质量现状
由于河流底泥没有评价标准,故参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一级标准进行对比,梭罗沟、如米沟、挖金沟底泥除Ni超标外,其余监测因子均能达土壤一级标准。
2.4 达标排放、总量控制
2.4.1 达标排放
本工程对产生的表土及废石送往废石场,堆浸渣不转堆原地堆存,浮选尾矿送尾矿库安全堆存;对矿山作业、选矿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采取湿式作业,干法布袋除尘等方式进行除尘;对产生的工业废水进行浓缩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机修废水和生活废水处理达标后作绿化用水,不外排;对强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后,全公司排放的“三废”主要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
2.4.2 总量控制
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木里县环保局下达,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表16-1 项目总量控制建议指标(t/a)
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 | 本工程污染物排放总量 | 评价建议总量控制指标 |
氧化矿开采期 | 原生矿开采期 | 氧化矿开采期 | 原生矿开采期 |
工业固废 | 66 | 66 | 66 | 66 |
大气污染物 | 烟(粉)尘 | 12.27 | 18.96 | 13 | 19 |
SO2 | 2.94 | 4.90 | 3 | 5 |
2.5 环境影响分析
2.5.1 建设期环境影响
建设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为扬尘、噪声、施工废水、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只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大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本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废气、弃土后,不会对当地区域产生明显影响。
2.5.2 运行期影响
2.5.2.1 对环境空气影响
对采场作业及道路产尘采用湿式作业定期洒水除尘措施;对矿岩溜放产尘采用洒水车进行洒水除尘;对废石场粉尘也采取洒水降尘的措施,降低废石场扬尘。同时,在废石场四周,种植常绿乔木;为进一步降低采场、溜井、道路等产尘点的粉尘产生量,采用定期在尾矿库干滩面喷洒抑尘剂降低扬尘产生,同时采取复垦种植措施控制污染,库内土地复垦需在尾矿库闭库后进行,风砂扬尘污染能得到有效控制;对原矿堆场产生的扬尘,设计采取喷雾除尘措施,尽量密闭破碎、筛分设备和带式输送机转运点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各工段产生的粉尘以湿法除尘为主进行除尘。
项目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后,矿山采区坑口外500m距离内,TSP日平均浓度随距离在0.28~0.35mg/Nm3范围逐步递减,500m以外将低于0.30mg/Nm3,环境空气质量仍将保持在二级标准质量内。选矿厂及生活区建成后,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仍将保持在二级标准质量内。
2.5.2.2 对水环境影响
(1)正常情况下的影响分析
正常生产情况下,矿区生产废水全部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作绿化用,均可作到不产生排放,对地表水基本无影响。
一般情况下,为避免雨季流水对尾渣的冲刷,在坡脚设截水沟,在下游地带设防砂石流散小坝。在渣场设排水收集设施,在挡渣坝下设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处理后回喷渣场,渣场淋溶液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废渣堆放,不会对水环境造成大的影响。
(2)非正常情况下影响分析
在暴雨季节或收集回喷设施出现事故时,渣场淋溶液可能排入区域地表水体。由预测计算可知,渣场淋溶水的非正常排放可能造成九央河中相关污染物氰化物、砷等浓度上升,但不造成超标,不会改变评价河段的水体功能。
(3)对地下水的影响分析
项目矿区产生的堆浸贫液、堆浸冲洗水及冲渣水等,其中含有氰化物、砷等有毒有害物质,对堆浸场及废水收集处理池如不采取防渗措施,这些污染物可能渗入地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因此,评价要求在项目堆浸场,冲渣场及废水收集池、处理池、污泥收集池等处要采取防渗措施,以避免污染物渗入地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对项目堆渗渣堆场,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避免因雨水淋溶将废渣中的有害物质溶出渗入地下,对地下水造成不良影响。对废水收集池要采取防渗防漏处理。渣场应采取挡土墙等水保措施避免弃渣的流失对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5.2.3 对声环境影响
(1)矿山开采后,采场作业噪声对场界噪声的影响不会大于60dB(A);矿山爆破噪声对2km范围内有一定影响。采场外对声环境的主要影响是交通噪声。
(2)选矿厂建成后,厂界噪声昼夜均能到3类标准。
2.5.2.4 工业固废对环境的影响
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一般固体废弃物,大部分固体废物送废石场、堆浸场和尾矿库堆存,产生的少量生活垃圾外排,送往垃圾处理场。堆浸场、尾矿库在做好了防雨、防渗、防漏等措施后,堆存于废石场、堆浸场和尾矿库的废石、堆浸渣和尾矿不会对周围地表水体、地下水、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危害。
总之,本项目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情况表明,对本项目固体废物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合理有效的。
2.5.2.5 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为非污染生态类型项目,具体生态恢复措施内容为:修建排洪、防渗工程,采场、堆场复垦、绿化,排土场、尾矿库坝坡绿化,矿区道路绿化、行道树,工业场地及办公生活区绿化,场地平整、覆土。
针对尾矿坝及排洪、防渗,矿区排水及挡护,排土场、堆场防护工程,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总投资865.54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为102.27万元,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为763.37万元。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378.41万元,植物措施81.26万元,临时工程11.12万元,独立费用137.88万元,基本预备费36.52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18.18万元。
本项目植物措施费用为81.2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场复垦绿化、排土场复垦绿化、尾矿库坝坡绿化、矿区道路绿化、工业场地和办公、生活区绿化、场地平整及覆土,其中复垦预备性措施36.52万元。
实施上述措施后,工程占地区内原土地利用结构得到调整,对露天采场开采平台、尾矿库坝坡、排土场平台、堆场、矿区道路沿线、工业场地、办公及生活区等区域进行复垦、绿化植树种草,使区域植被得到恢复与重建,预计最终的土地复垦面积约为283.13hm2,复垦率93.6%。其中,露天采矿场复垦面积约88.52hm2,废石场的复垦面积约为99.7hm2,尾矿库的复垦面积约为91.71hm2,其它场地复垦面积约为3.0hm2。2号排土场在第六年结束,尾矿库也服务6年,因此前期(2015年)可复垦尾矿库和2号排土场。前期(2015年)复垦面积可达到235.41hm2,复垦率77.8%。完全可以达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分阶段目标的要求。
2.5.2.6 卫生防护距离
通过对攀钢兰尖矿山大气环境的类比监测结果及对本项目采场、废石场及尾矿库影响范围的分析,并结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确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开采拐点范围以外500m范围、选矿厂浮选车间、10#及15#堆浸场的原料堆场、粗、中、细磨机周围100m、矿山运输道路两侧100m、废石场边界外200m范围、尾矿库边界外200m范围。
由于采场卫生防护范围已包含选矿厂卫生防护范围,综合采场、废石场、尾矿库及选矿厂卫生防护距离边界后,以四者综合后边界为最终防护距离范围,其范围详见附图。
2.6 生态保护措施可行性
本工程生态保护措施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防止土壤流失,进而遏制立地条件的恶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荒地减少,林草地增多,对局地小气候、生态景观及环境的改善具有积极作用,评价认为措施可行。
2.7 环境风险
环评报告书认为本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可靠且可行,通过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可将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企业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需要指出的是,项目生产存在有一定的事故风险,应划定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的确定应根据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为准。
3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拟建项目属中型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拟采用的生产工艺先进、成熟、可靠,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排放污染物能够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对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不明显。项目对外环境环境风险影响较小,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可行。只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工程设计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则本项目在木里县沙湾乡让白牧场建设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4 信息索取方式
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到我单位咨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信息,索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及相关资料。
5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项目所在地周边人群、在本地工作的人群以及关心本项目建设的其他公众。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从环保角度出发,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和建议,并简要说明原因。
6 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填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意见调查表
7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28-68221602
传 真:028-68221602
电子邮件:cg018@126.com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二十号
联系人: 陈钢
四川省冶金工业环境监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