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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规定净化重点项目投资环境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1 02:14:01 来源:
为进一步净化投资环境,加快“一江三河”开发步伐,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县对重点项目建设作出七条规定。一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施工单位下达停工令;二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工作经费、交通工具、加班费、赞助费等;三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检查、评比、达标等名义,影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施工单位承缆工程,强行介绍务工人员,强卖强买砂石等建筑材料;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施工红线内非法搭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六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施工单位财产、物品;七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施工单位报销。(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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